(1) 會名

本會定名為「陳瑞祺(喇沙)書院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九龍何文田常和街四號。

(3) 宗旨

3.1      支援學校以提高學生之學習效能。

3.2      致力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聯繫。

3.3      發展家長與老師及學校其他成員之間的友好關係。

3.4      促進會員與舊生建立良好的夥伴關係。

(4) 會員類別

4.1      所有「陳瑞祺(喇沙)書院」(以下簡稱「本校」) 現有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均成為「家長會員」(以家庭為單位)。

4.2      現任校長、駐校社工及舊生會委任之代表均為「顧問會員」。

4.3      現任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4.4      凡經現任執委會推薦及通過之人士,將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4.5      凡已離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和離校老師,均可申請為本會「附屬會員」(以家庭為單位 - 即配偶及子女)。

(5) 會費

5.1      「家長會員」每年需要繳交會費或續會費,有關會費或續會費於每年學期開始時繳交,金額由執委會於上年度學期末通過。

5.2      「附屬會員」需要繳交一次性會費成為永久會員,有關會費於每年學期開始時繳交,金額由執委會於上年度學期末通過。

5.3      所收會費將用於合乎本會宗旨之家校活動,如有其他特殊活動則酌量向會員收取費用。

5.4      「家長會員」及「附屬會員」退會,已繳交之會費概不獲發還。

(6) 會員責任

6.1      「家長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為執行委員,並須於學生入學首年繳交會費及每年的續會費。

6.2      「教師會員」享有投票權,豁免繳交會費及續會費。

6.3      「顧問會員」和「名譽會員」均不享有投票及被選權,並豁免繳交會費及續會費。

6.4      「附屬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和投票權及沒有參選為執行委員的權利。

6.5      所有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之規則及服從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須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提供人力或物力資源。

6.6      所有會員不得未經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同意,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凡違反此項規定, 本會將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6.7      本會可接受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助,所得款項將用於本會主辦或協辦的活動。

(7) 本會組織

7.1      本會組織將包括會員大會及執委會。

7.2      由全部會員所組成的會員大會將是最高的權力單位。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所有本會事宜將由執委會處理。

7.3      會員大會可以是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由執委會主持。

7.4      一般情況下,主席在周年大會上先報告有關本會各項事宜及財政狀況,稍後會上再選出來屆執委會各家長委員和確認教師委員。
           會員將獲十四天前通知有關開會事宜。如遇上特別情況,周年大會及來屆執委會選舉將由現屆執委會商議及另作安排。

7.5      本會在接獲最少五十名會員書面通知要求討論某議題後,將給予會員十四天通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6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五十名會員。如在預定開會時間後半小時還未足法定人數,會議將被取消。會議將休會至兩星期後之同一日舉行。在預定開會時間十五分鐘後出席的會員人數將是法定人數。

(8) 執委會組織

8.1      執委會由「家長會員」代表及「教師會員」代表組成。

8.1.1     執委會包括十四名成員,七名是「家長會員」代表稱為「家長委員」,七名是「教師會員」代表稱為「教師委員」。

8.1.2     凡經執委會議決後,可邀請本會「顧問會員」、「名譽會員」、「附屬會員」及其他會員,參與執委會會議,以助推行本會工作。該會員稱為「列席會員」,沒有投票權。

8.2      「家長委員」將在每年之會員大會中選出。

8.3      「教師委員」於每年周年大會前由學校委任,並在大會中確認。

8.4        前任執委會各成員在周年大會後三十天內,將與新任執行委員聯合舉行第一次會議,並選出下列各職位:

8.4.1     主席(必須由「家長委員」出任,經其他「家長委員」選出)。

8.4.2     兩位副主席(第一副主席,須由「家長委員」出任,經其他「家長委員」選出。第二副主席,須由「教師委員」出任,經學校委任)。

8.4.3     中文秘書(由「教師委員」出任,經學校委任)。

8.4.4     英文秘書(由「教師委員」出任,經學校委任)。

8.4.5     司庫(由「家長委員」出任,經其他「家長委員」選出)。

8.4.6     稽核(由「教師委員」出任,經學校委任)。

8.5      每一屆家長委員(不論子弟年級)任期由當選日至下一屆周年大會投票日為準,任期為一年,可以於每年的周年大會選舉通過連任,唯主席連任不得超過三年。

8.6      執委會可委任其他會員填補應屆出現之空缺。

8.7      執委會可委任專責小組以推廣本會活動。

8.8      執委會每年將最少舉行會議三次。

8.9      每個家庭不能同時有兩位成員在同一屆任期內擔任執行委員。

8.10    執委會之會議以八人為法定人數,當中最少有四名家長委員。

8.11    在全部上述會議內,如議決時兩方票數相等,不能達至簡單大多數時,主席可多投決定性的一票。

8.12    執委會成員全屬義務性質,不收取任何報酬。

8.13    執委會各委員各職權如下:

8.13.1   主席的職權

8.13.1.1      負責召開及主持周年大會及執委會會議,如主席因故未能出席則由其中一位副主席主持。

8.13.1.2      負責在周年大會上,報告有關本會各項事宜。

8.13.1.3      負責執行會員周年大會及執委會之議決案。

8.13.1.4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及確認。

8.13.1.5      代表家長向校方表達意見。

8.13.2   副主席的職權負責輔助主席推行會務。於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權。

8.13.3   司庫的職權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於每次執委會會議上報告財政狀況;並須在周年會員大會呈報經由執委會稽核之財政報告。

8.13.4   稽核的職權負責審查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賬目和財政報告,並於審核後加簽,以茲證明。

8.13.5   秘書的職權負責本會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8.13.6   執行委員的職權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9) 財務

9.1      本會所有經費是用於本會各項發展及活動。

9.2      本會司庫管理一切開支及收入,並會由本會稽核加以審批。

9.3      經執委會商討及批准的款項,可撥給校方作為指定用途,例如:頒發獎學金、獎品及資助本校各科之各項活動。校方各項撥款申請,須向執委會申報用途及開支,有關撥款之申請及批准必須記於會議紀錄。

9.4      執委會需將本會收入款項存入本會賬戶。任何支付本會活動款項之支票需由執委會指定二人共同簽署,一方為家長委員,另一方為教師委員。

9.5      若本會有債務,將由本會全體會員承擔,唯每位會員之最高責任將不超過港幣壹佰元。

9.6      任何會員如盜用本會名義產生債務及法律責任,均與本會無關,本會概不負責。

(10)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選舉

10.1    本會是「陳瑞祺(喇沙)書院法團校董會」唯一認可之家長教師組織,並獲授權負責家長校董的選舉。

10.2    本會依據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舉行家長校董的選舉(以下簡稱“選舉”),選出一名家長校董及/或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10.3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之家長,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就是項選舉,家長是指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每個家庭只可有一位候選人)。

10.4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之家長,均有資格投票。就是項選舉,家長是指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一般情況下,家長必須在選舉當日到學校投票。如遇上特別情況,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將由現屆執委會商議及另作安排。

10.5    在選舉前,本會會委任一名執委或教師擔任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10.6    選舉前不少於二十一天,本會將邀請每名本校現有學生之家長提名一位候選人參選(不設和議機制),但提名需要候選人確認,提名期限訂為一星期。

10.7    選舉主任會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家長發信,列出候選人的姓名和簡介。

10.8    選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如選舉是選出家長校董及/或替代家長校董,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會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獲得次多選票的候選人,會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如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將會立刻就相同票數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若第二輪投票仍出現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由本會安排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 如候選人只得一人,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10.9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本會會授權校方作出調查,並在接獲投訴後兩星期內作出裁決。

10.10   若家長校董的子弟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10.11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由替代家長校董補上。若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10.12   有關選舉詳情可參閱「陳瑞祺(喇沙)書院」家長校董選舉附件。

(11) 本會章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事宜

11.1    本會章之任何修改需經周年大會中出席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方為生效。

11.2    如本會需要解散,此決議需經出席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出席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方為生效。任何剩餘資產將由會員決定用以捐助學校或本港慈善機構。

11.3    修改通過後,會以掛號信寄予社團註冊處備案。

11.4    經會員周年大會通過後,可取消「附屬會員」的類別或對相關章則作出修改。

(12) 會章的詮釋

本會章如有任何意義不明確的部份,執委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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